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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0日)
第 5 條
第三條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之名稱、地址及登記證字號。
二、負責公共衛生師之姓名及其公共衛生師證書字號。
三、設立日期。
四、執行之業務。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登記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