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0日)
第 6 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共衛生師聯合設立事務所者,應由二人以上公共衛生師,分別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申領登記證,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