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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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施行細則
( 111年02月15日)
第 3 條
公共衛生師證書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毀損者並檢附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申請,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