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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22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共衛生師法(以下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定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 條
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且無本法所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