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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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三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 111年03月02日)
第 18 條
被付懲戒人請求覆審,應附具覆審理由書向原懲戒之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提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期間屆滿未請求覆審者,即為確定。
覆審理由書已逾前項法定期間送達者,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