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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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三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 111年03月02日)
第 20 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意見書,或於前條所定期間屆滿後未收受意見書者,應將覆審理由書及懲戒書卷送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