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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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三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 111年03月02日)
第 22 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書正本,應送達原懲戒之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被付懲戒人與其所屬之公共衛生師公會及執業登記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