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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二 章 說明、溝通及關懷 ( 111年06月22日)
第 10 條
醫療爭議發生時,醫事機構應於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病歷複製本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人之病歷及併同保存之同意書複製本。

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