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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二 章 說明、溝通及關懷 ( 111年06月22日)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強化醫事機構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
二、獎勵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成效優良之個人、醫療機構、專業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