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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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三 章 醫療爭議調解
( 111年06月22日)
第 31 條
已繫屬於法院之醫療爭議民事事件,經依本法移付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原告得於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之日起算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