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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1年06月22日)
第 42 條
當事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且未委託代理人到場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