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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6月22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第四條第一項之財團法人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會計帳簿或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