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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二 章 說明、溝通及關懷 ( 111年06月22日)
第 8 條
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之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並保護其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