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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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法
( 112年06月21日)
第 10 條
為確保原住民族地區醫療服務之提供及保障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之來源,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就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依原住民族地區需求,於招生名額外保留一定公費名額予原住民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