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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法  ( 112年06月21日)
第 11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

前項所稱文化安全,係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確保原住民族於健康照護領域中獲得公平、適當之健康服務,使其身分或文化得到適足保障。

第一項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