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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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2 條
受託法人辦理醫事專業諮詢,應於受理後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前項專業諮詢有補正情形者,受託法人得通知當事人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