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法人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補正文件、資料或未繳費。
二、非發生於我國境內之事件。
三、申請人非當事人。
四、經提起民事訴訟或提出刑事告訴、自訴,且繫屬於法院或檢察署已經開始偵查,或經民事、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或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
五、事件經調處、調解、仲裁成立,或當事人已和解。
六、同一事件已經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評析。
七、已逾醫療機構依法規規定保存病歷之期限,而無病歷可供辦理專業諮詢。
八、同一方當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申請。
九、其他違反本法規定不得受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