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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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二 章 調解委員之資格條件
( 112年12月28日)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置調解委員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經歷。
三、現職。
四、專長。
五、遴聘日期及期間。
調解委員之名冊,應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