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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十 章 附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104-2 條
依本法申請證照或事項或函詢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應繳納費用。

前項應繳費用種類及其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