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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17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