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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 107年01月31日)
第 42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製造、輸入之藥物,應訂定作業準則,作為核發、變更及展延藥物許可證之基準。

前項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