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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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 107年01月31日)
第 43 條
製造、輸入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及輸出藥物之申請書,其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或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