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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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 107年01月31日)
第 45-1 條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