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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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 107年01月31日)
第 45 條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