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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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 107年01月31日)
第 46 條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