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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 107年01月31日)
第 48-3 條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認有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之必要者,應自藥品許可證領取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之;逾期提報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前項藥品專利權,以下列發明為限:
一、物質。
二、組合物或配方。
三、醫藥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