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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 107年01月31日)
第 50 條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