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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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 107年01月31日)
第 54 條
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