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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 107年01月31日)
第 74 條
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不得銷售。檢驗封緘作業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生物藥品之原液,其輸入以生物藥品製造業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