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事法   第 九 章 罰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90 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