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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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 112年10月20日)
第 16 條
藥商辦理變更登記,除遷址變更登記,應先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其他公司組織或商業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妥各該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