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條
舉發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經緝獲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左列標準計點核發獎金: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四至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每點獎金之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視情況訂定,並編列預算支應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編列緝獲獎金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