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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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104年01月14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協助進行。
主管機關於罕見疾病病人就學、就業或就養時,應協調相關機關(構)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