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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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104年01月14日)
第 16 條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其進行國內臨床試驗,並應對臨床試驗之申請內容及結果予以適當之公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