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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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104年01月14日)
第 22 條
非罕見疾病藥物依藥事法規定製造或輸入我國確有困難,且經審議會審議認定有助於特定疾病之醫療者,準用本法有關查驗登記及專案申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