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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104年01月14日)
第 3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罕見疾病預防、篩檢、研究之相關經費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支持性與緩和性照護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居家醫療照護器材費用。其補助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