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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104年01月14日)
第 9 條
從事前二條業務之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應注意執行之態度及方法,尊重病人之人格與自主,並維護其隱私與社會生活之經營。

前項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罕見疾病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或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