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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 104年12月07日)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者,應檢附足以證明該新申請罕見疾病藥物之安全性或有效性優於已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