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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 104年12月07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教育及宣導,應每年訂定計畫,據以辦理。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協調時,得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同意,將必要之資料,提供相關機關(構)參考。病人欠缺意思能力,經輔助人同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