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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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 二 編 設廠基本條件
( 102年07月04日)
第 29 條
醫療用電氣器械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車床。
二、鑽床。
三、千斤鼎。
四、磨床或砂輪機。
五、四分之一馬力以上之電動設備。
六、沖床。
七、試驗用配電盤。
八、檢電器。
九、電阻測定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