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 二 編 設廠基本條件 ( 102年07月04日)
第 8 條
顆粒劑、錠劑(含眼用錠劑)、著衣錠劑、丸劑藥品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粉碎設備。
二、篩粉設備。
三、混合或煉合設備。
四、乾燥設備。
五、造粒設備。
六、整粒設備。
七、壓錠設備或製丸設備。
八、溶膠或糖漿調合、噴霧或包衣、送風、乾燥、磨光設備。
九、外殼模器、加光器。
十、粉塵收集設備。

前項第八款所定設備之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開。

眼用錠劑製造工廠,另應視需要設置滅菌設備、空氣潔淨、無菌充填(分裝)及無菌試驗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