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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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 103年02月21日)
第 10 條
國產藥物製造業者符合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製造許可;國外藥物製造業者符合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核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