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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 103年02月21日)
第 14 條
檢查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檢查時,得索取並影印相關文件;必要時,得取樣、照相並錄音存證。

如受檢查業者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時,得逕予判定該次檢查結果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