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 103年02月21日)
第 14 條
檢查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檢查時,得索取並影印相關文件;必要時,得取樣、照相並錄音存證。
如受檢查業者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時,得逕予判定該次檢查結果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