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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 103年02月21日)
第 16 條
本辦法之各項書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檢查業者應依書表所載事項,備齊相關資料;填寫書表及檢附之資料,限用繁體中文及英文;如非繁體中文或英文者,應另附繁體中文或英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