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使用及調劑 ( 106年06月14日)
第 10 條
醫師、牙醫師、藥師或藥劑生調劑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非依醫師、牙醫師開立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不得為之。

前項管制藥品,應由領受人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以調劑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