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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使用及調劑 ( 106年06月14日)
第 11 條
供應含管制藥品成分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者,應將領受人之姓名、住址、所購品量、供應日期,詳實登錄簿冊。但醫療機構已登載於病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