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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輸入、 輸出、製造及販賣 ( 106年06月14日)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管制藥品管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違反管制藥品相關法律,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未滿三年者。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藥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