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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輸入、 輸出、製造及販賣 ( 106年06月14日)
第 23 條
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憑照,始得為之。但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