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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輸入、 輸出、製造及販賣 ( 106年06月14日)
第 25 條
管制藥品之標籤,應以中文載明管制級別、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其屬麻醉藥品者,並應以中文標示麻醉藥品標幟。

前項管制級別及麻醉藥品標幟之式樣,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