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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管制 ( 106年06月14日)
第 27 條
管制藥品減損時,管制藥品管理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並自減損之日起七日內,將減損藥品品量,檢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食品藥物署申報。其全部或一部經查獲時,亦同。

前項管制藥品減損涉及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應提出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